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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的离婚案例通过案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判案方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8点击:8


委托人是女方,暂且叫她刘女士吧,男方为张先生。两人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刘女士与张先生相差八岁,两人是经过媒人介绍相亲认识的。那时候,张先生离过一次婚,但没有小孩,刘女士尚在待嫁闺中。两人认识于2014年8月份,后经过接触了解便订了婚。后于2015年3月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2月生育长子,2018年10月生育次子。

婚后前几年两人关系还不错,从2019年秋天开始,关系逐渐变得不好了,经常生气吵架。原因很简单,结婚时刘女士25岁,张先生已经33岁了,到2019年张先生已经三十八九岁了。因为家庭本就不富裕,孩子能离手后,刘女士选择出去上班挣钱,与张先生一起养家。但张先生慢慢变得开始疑神疑鬼,怀疑刘女士红杏出墙。


究其原因,一者张先生年纪稍大,在夫妻生活上有点力不从心,他看得出来自己妻子并未满足,偶尔也会埋怨他不如以前了,张先生有些自卑心理;二者张先生觉得刘女士年轻,工作后因为人相对外向,性格比较好,关系处得比较好,张先生担心妻子看不起自己。于是变得疑神疑鬼,两人经常为此争吵。

原本好好的家庭,因为争吵,变得冷清起来。刘女士百口莫辩、百思不得其解,闹得凶的几次,都带着孩子回娘家住了几天,但住的次数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以至于两人见面就是恶语相向,互相看不顺眼。


刘女士思考再三,决定离婚,但几经商量,张先生就是不同意离婚。经过了解情况,建议刘女士直接起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没有,那就做好至少起诉两次的心理准备。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保持分居状态,一年后再起诉第二次,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第一次起诉离婚,相对来说比较顺当,从起诉到拿到判决书,总共用时一个半月。期间有个小插曲,大家都没有意料到,开完庭各自回去的时候,张先生一直尾随着刘女士很久,最后还是刘女士报警后,才顺利离开的。


判决不准离婚后,刘女士一直按我们的建议,在外居住,没有回过张先生处,并签署了租房合同。一年之后再次起诉,刘女士从工作单位开具了工作证明,并提交了租房合同以及共同租住的同事的证言,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与张先生持续分居的事实。虽然张先生仍然坚持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多次向张先生释明和做工作,最后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刘女士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张先生也坚持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刘女士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至两个孩子都年满18周岁。

双方没有其他财产争议,法院未作处理。至此刘女士依法拿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与张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本案算是较为圆满地解决了。


在此强调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