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干部转业待安置期间如何确定管辖
官兵来信
7月31日,我部向一名干部宣布了退役命令。当晚,这名干部与朋友聚餐饮酒。饮酒结束已是次日凌晨,他未听从朋友劝告,执意驾车回家,被交警查获,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请问发生在军人转业待安置期间的有关案件,应如何处置?
——某部刘干事
专家解答
■宁志坚
按照军民身份的不同,我国法律确定了军归军、民归民的刑事管辖原则,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军人身份的确定问题,根据《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军人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相关释义明确,军人身份的获取,自被批准入伍之日起算。新入伍士兵的军人身份,以接到《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之日起算;新入伍的军校学员以接到军校录取通知书确定的报到日期为批准入伍之日;新入伍的军(警)官、文职干部的军人身份,以接到入伍通知书之日,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其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军人身份的终止,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算。根据相关规定,军人正常退出现役的方式有转业、复员、退休、退伍。军人正常退出现役的,以退出现役命令日期为批准退出现役之日。军人因违法违纪退出现役的方式有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军人因违法犯罪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退出现役的,以处罚决定日期为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确定军人身份的终止,是以批准军人退出现役的“命令”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办理退役手续、移交地方后的“报到”“交接”为准。本案中这名干部于7月31日受领退出现役命令,说明他已经被批准退役,其于8月1日所犯的危险驾驶罪不属于军队司法机关管辖,应当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
军人身份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法纪约束的终止。本案例提醒我们,切莫以为退出现役后就可放松自我要求,遵纪守法是每个人一生的必修课,要把法治思维作为基本思维,把法治方式作为基本行为方式,培养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常态。
(作者系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副院长)
来源: 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