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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31点击:17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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