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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7点击:7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如果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但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但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审调解中存在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但是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的调解书效力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还在于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即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同样,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应当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