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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虚假婚姻背后的重婚困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3点击: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漫画:詹珊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陆续被核查发现,虚假婚姻导致重婚现象频出,反映出婚姻登记管理中的一些漏洞。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虚假婚姻导致的离婚纠纷案。

  女子骗婚6年后突然“失踪”

  1997年,湖北大治人黄某被人贩子拐到江苏省兴化市,因不符合法定婚龄,人贩子为她制作了假身份证、假户口。当年6月,黄某使用假身份证与张某在兴化市某镇人民政府民政科登记结婚,此后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女。

  出事之前,张某和妻子黄某分别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女儿跟随奶奶一起生活。

  “我在广东打零工,她在附近餐饮店当服务员。”2003年农历春节,张某和妻子回乡过节。让他没想到的是,妻子黄某竟在正月初七当天离家出走,从此“人间蒸发”。

  说起妻子的不告而别,张某并不觉得奇怪。“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双方感情不深,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多次提出要协议离婚。”

  发现黄某离家后,张某还是有点不舍,曾试图拨打她手机,但号码已经停机。“不满3岁的孩子哭着要妈妈,我心里也很着急,私底下流了不少眼泪。”为了尽快找到妻子,张某找到了黄某最要好的朋友,希望能从她那里找到一丝线索,得到的回复则是“她已回湖北娘家,以后别再找她了。”

  从此,张某与黄某在两地分居生活长达20余年之久,其间无任何交流、往来。

  2023年7月,张某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诉称,他对这样的婚姻生活感到失望至极,身心俱疲。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可能不知道被告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等事实,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大冶法院大箕铺人民法庭负责人顿朝霞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诉状中黄某的信息仅有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书记员按照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多次拨打,但始终被告知已停机;负责送达的书记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时,得知该地址“查无此人”。

  顿朝霞到公安机关查询黄某的人员信息,公安机关通过湖北省实有人口系统查询,未查到黄某的身份信息。

  “黄某”是否真有其人?为查明案件事实,顿朝霞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黄某”“黄某某”进行反复比对,最终确定几处疑似户籍所在地,并前往疑似户籍所在地实地走访调查,翻阅黄家族谱,均未找到黄某信息。

  当地一位老人告诉顿朝霞,邻村有个叫“黄某某”的曾经被人贩子拐卖过,应该就是法官要找的人。顿朝霞这才意识到原告提供的黄某的身份证可能是假的。她迅速对黄某娘家进行实地走访。黄某父母闪烁其词,一再声称女儿一直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

  回家再婚是否属于“重婚”?

  目标锁定后,顿朝霞迅速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发现黄某又与黄石市阳新县某镇的李某再婚,并以真实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

  原来,黄某返回大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当时婚姻登记尚未实行联网管理,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与黄某在阳新某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经多次询问,在确认黄某身份信息后,顿朝霞与公安机关、黄某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沟通,最终与黄某现任丈夫取得联系,而黄某却一直拒绝接听电话,书记员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向黄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

  “当初被骗去结婚时,公安也曾解救过,但我选择留了下来。”面对事实,黄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就是被告。

  张某的起诉让李家、黄家都陷入了苦恼。李某从律师处了解到:黄某再婚恐触犯法律,可能会被判刑。

  那么,黄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顿朝霞认为:即便用假证登记结婚,但多年的婚姻生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重婚罪。如果再婚对象明知事实,依旧与其登记结婚,那再婚对方也构成了重婚罪。

  “然而,黄某前一次婚姻又具有特殊性,黄某被骗时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并不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黄某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不合法律规定,被告与李某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值得商榷。”顿朝霞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对有的妇女由于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遭受迫害,而与他人重婚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此外,如有配偶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一方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而上当受骗一方也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顿朝霞表示,黄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还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黄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现有情况下,尚难定论。

  “只要她回来办理离婚就行了,以后各过各的日子。”得知妻子再婚的消息,张某逐渐放下了。在他看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要比讨说法更为重要。“她以后怎么样,都跟我没关系。希望她能多跟女儿联系,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然而,自愿离婚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当初黄某的失踪让张某无法正常办理手续。如今查明黄某当年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张某自知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如若再婚,又恐卷入重婚罪,进退两难。

  “如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原结婚登记,会因时隔20多年之久,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一旦驳回原告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又将回到感情破裂却又无法离婚的困境。”顿朝霞说。

  一纸司法建议撤销虚假婚姻

  “错误的婚姻登记得不到纠正,必然会影响当事人以后的生活!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顿朝霞想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顿朝霞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她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又多次找黄某、张某询问相关情况,最终认定黄某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事实。

  2023年9月12日,大冶法院正式向兴化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详细说明了黄某案涉情况,并建议该局经审核后对黄某与张某的虚假婚姻进行撤销或更正。

  收到司法建议后,该局高度重视,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张某、黄某办理的婚姻登记进行重新审核,但要求黄某本人前往江苏配合审核。

  这下可把黄某吓坏了!“还要我回江苏配合审核?我不去!”她担心再次被骗,担心被前夫打,担心丈夫不高兴,更担心自己“犯了事”。每次给她打电话,总称自己在住院。

  “你当初也是受害者,法律一定会还你一个公道。眼下这场错误的婚姻需要你配合接受审核才能撤销。”“你正好去看一下你女儿啊,你前夫处境很艰难,既不能离婚又不能再婚,他希望你回去协助解决问题,也希望你多关心女儿。”在顿朝霞苦口婆心地劝说下,黄某在丈夫陪同下前往兴化市民政局接受审核。

  10月19日,兴化市民政局作出撤销张某与黄某结婚登记的决定,并采纳司法建议,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谢谢顿法官,没想这么快就撤销了,这块压在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在收到民政局送达的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后,张某向大冶法院申请撤诉。至此,一场持续26年的虚假婚姻关系彻底解除,困扰双方多年的烦心事得以圆满解决,张某跨省、漫长的维权之路也画上了句号。

  “这起案件是大冶法院履行审判职能,防止程序空转,堵塞管理漏洞,综合运用调查核实、释法明理、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推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取得的积极成果,也是大冶法院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生动体现。”大冶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敬涛对该案的成功办理给予了高度评价。

  观察思考

  堵塞管理漏洞 共护婚姻良序

  民法典规定,“未达法定婚龄”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告黄某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与张某登记结婚,属于无效婚姻。但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提出申请之时,若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黄某被骗时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关系的缔结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情形,黄某的前段婚姻关系存在法律瑕疵,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管理漏洞。

  早些年,我国婚姻登记未实现全国联网,一代身份证信息不能通过系统识别,婚姻登记部门虽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仍有少数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也给“买卖婚姻”和人贩子可乘之机。近年来,一方当事人以冒名顶替手段和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婚姻登记,“被结婚”“被离婚”或“被重婚”等冒名作假婚姻也时有发生。

  “虚假婚姻”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降低了案涉部门、单位的声誉,而且极大地干扰国家对居民各类证件的正常管理,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面对“虚假婚姻”引发的问题,受害者应如何维权?相关部门又该如何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共同破解困局?

  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从制度上打通了司法与行政的堵点,为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虚假婚姻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推动多部门共同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规范性指引,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也为指导执法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救济渠道。

  笔者以为,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办理婚姻家庭等案件时,要用心用情,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担当作为、协调各方,力争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化解民事、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便民利民和人文关怀。民政部门一方面应严把审核关,扎实做好婚姻登记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纪守法、诚信登记,另一方面应开展全面梳理排查、核实纠错,推动对“存量”问题的妥善处理,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依法采取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公、检、法等部门应加大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的专项打击力度,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广大未婚青年,结婚是人生大事,除了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切勿弄虚作假,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