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
定义
调解协议是指争议当事人在有关组织或人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的争议解决协定。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在有关调解组织或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下达成的争议解决协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中也具有调解的职能。
参考法规:
l 《劳动法》第77、79、80条
l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14、15、16条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25、26、27、28、30、31条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3、4、5、6、7、8、9、10、11、12条
实践中的关键
1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
l 协议主体合格,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 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l 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l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三个主体都需要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双方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
2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l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l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l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l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l 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l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3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有效后,也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调解协议》若经过了劳动仲裁机构确认、置换,则具备了强制约束力,相对于成为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与仲裁时效中断
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9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仲裁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