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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附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7点击:3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调解的必要性

1. 促进和解:调解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冷静、理智的状态下重新审视婚姻关系,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矛盾,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

2. 保护婚姻: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会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有助于挽救那些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的婚姻。

3. 减轻司法负担:通过调解解决离婚纠纷,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繁琐和复杂性,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调解的步骤

离婚案件的调解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调解动员阶段: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 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3. 调解结束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告知下次调解时间或进入下一个审判阶段。

三、调解无效的处理

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仍无法达成协议,且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一本通·程序篇》节选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从而达成和解或协议离婚的目的。同时,调解也是保护婚姻、减轻司法负担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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