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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后能否反悔撤销离婚协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6点击:7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

邹某1与吕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吕某所有,房屋贷款由邹某1负责偿还。后,邹某1发现儿子邹某2并非亲身,于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比如在感激、慰藉之情亦或愧疚之情的支配下,一方均可能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十分谨慎,重点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

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案涉离婚财产协议是否可撤销。

第一、协议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

第二、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受情感因素影响。

第三、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具体情形是否会严重影响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

最后,法院认为吕某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邹某1在不知晓邹某2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