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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巧调解 当场履行解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4点击:36

2023年7月10日至11日,同德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两起离婚纠纷案件并于当天完成涉案实物交付工作。

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产生了很多矛盾分歧,对生活中的问题不能平静的沟通解决,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且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应诉同意离婚。经办案团队长时间耐心细致地开导和劝解,双方当事人依然坚决要求离婚。

见调和无果,办案团队立即调整办案思路,针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彩礼、陪嫁物返等问题进行了详尽地调查。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办案人员以拉家常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使原、被告双方充分认识到各自在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当事人本着最大限度降低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自愿对离婚后续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于当天完成了涉及实物交付的执行工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供稿:同德法院

编辑:李生蕊

审核:詹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