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案件处理
案例来源:
陈×转诉张×强离婚纠纷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14年2月27日)
审判法院:××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1988年8月,陈×转与张×强登记结婚。次年7月,二人生育女儿张××(现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强经常对陈×转实施打骂行为,陈×转于198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陈×转因张×强当庭认错并作出不再施暴的保证而撤回起诉。在陈×转撤回起诉之后,张×强未能按照保证停止施暴,而是要求陈×转对其完全服从。当陈×转违背张×强意愿时,即以辱骂相威胁,甚至对其实施暴力殴打。张×强还规定了包括陈×转洗衣服必须让其满意、被辱骂后不得反驳、被殴打后不得告知他人在内的多条不成文家规。2012年5月14日,张×强以陈×转未将其衣服洗净为由,对陈×转进行辱骂,并命令其重新清洗,因遭到陈×转拒绝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张××亦在阻拦过程中被打伤。
三日后,陈×转以长期遭受张×强辱骂、殴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张×强离婚。张×强辩称:其与陈×转之间系一般夫妻纠纷,且保证不再殴打陈×转。庭审中,张×强态度粗暴,辱骂、指责、贬损陈×转,但坚决拒绝离婚。
判决主文:
宣判前,一审法院依原告陈×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张×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原告陈×转及张××。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陈×转与被告张×强离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控制对方而制定多条不成文家规,并在对方行为违反家规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该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一方的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人身损害及精神痛苦,侵害了受害方的人身权利。受害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可知,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
为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家庭暴力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可知,通常情况下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直接或借助他物的实际身体接触打击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但不能局限于身体上的实际接触和伤害行为,有些暴力形式是以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强制,产生恐惧感而不敢反抗,这种无形的暴力完全可以达到和实际实施暴力行为同样的危害效果。
(2)威胁、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除人们广泛知晓的硬暴力之外,还包括威胁、恐吓、滥施家规等行为,因为这些行为能够给当事人造成感官、视觉或心理上的折磨,使当事人产生恐惧感从而导致精神及心理受到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构成精神上的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出。因家暴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原告是处于恐惧之中,会向法院申请诉讼期间的人身保护。人民法院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除了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外,还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或可能,如被申请人曾扬言要对申请人实施暴力或有酗酒等恶习。此外,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可以向妇联、双方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上述单位监督被申请人履行民事裁定书,救助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申请人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律所简介
云南云隽律师事务所
一家专业综合型律所
律所致力于重大 疑难 复杂等案件
为客户提供专业 优质 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次委托 终生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