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多次起诉离婚的能否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要旨: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田某(男方)与喻某某(女方)原系同事关系,2000年4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2年8月7日,双方生育一子田某某,田某某一直随喻某某生活。2017年6月、2018年10月,田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另,田某称其在个体影楼工作,月收入大约6000元;其工作生活均在某省某市,与喻某某已分居5年。2019年,田某以双方感情无挽回的余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喻某某的婚姻关系,且婚生子田某某由喻某某抚养,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问题描述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离婚并不等于法院必然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某和喻某某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裁判情况
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认为,田某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分别于2017年6月、2018年10月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虽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感情在此之后并未得到修复,而是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至今。喻某某虽上诉称不同意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相反在上诉状中自述田某有第三者。虽然喻某某并未就其这一主张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田某对有第三者一事予以否认,但这说明双方之间已经缺乏夫妻间基本的信任。现田某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
裁判结论: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许田某与喻某某离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析理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一方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夫妻间基本的信任。虽然夫妻离婚必然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一定影响,但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子女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并且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并不会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亦不会因此减少。故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