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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偷拍偷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5点击:67
  • 夫妻之间因为一方出轨打起离婚官司,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特别是要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更是难上加难。物业公司为维护业主隐私,往往守口如瓶。邻居、旁人怕惹事生非,也不管他人闲事。即使在某个时间和场合拍到了照片甚至录了音录了像,也很难甚至不能被法院认定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外,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网络邮件、QQ聊天记录等,除非对方当事人自认,否则即便获取了相关内容,也会因为难以核实通话或聊天人的身份而不能被法院采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权行为,取证不具有合法性;而在自己家里取证是可以的,但如果证据获取中对第三人进行伤害,则又构成侵权行为;还有,在自己家中安装录音录像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安放在别人的办公室、住宅或旅店等地,则不具备合法性;再有,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活动的照片是可以的,但如果通过非法手段在第三人居室内获取的两人亲昵照片就不具有合法性。

  • 那么接下来问题来了,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

  •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在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后,法院才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实践中,法院对于“其他情形”中因为“出轨”问题提出离婚的把握是: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因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动摇了这个基础,夫妻间身份的纯正和情感专一就会遭受损害,夫妻双方正常的感情自然也随之破裂。

  • 当然,实践中的情况更复杂,有的人对感情专一性要求极高,一条言辞过分一点的短信或是同事外出游玩搭肩合影都会引起家里的轩然大波,甚至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驳回其离婚诉请。还有的丈夫出轨甚至还有私生子,妻子却坚持不离婚,动机也不同,有的是割舍不下多年的夫妻感情,有的是在财产分配上协商无果故意拖延等等,这种情形法院的判断标准还是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 婚外情被认定后,受害方能得到哪些法律的救济呢?

  • 离婚救济理念于2001年由《婚姻法》引入,具体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适当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实践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官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异性确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一些。

  • 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和适当帮助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目前,夫妻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非常少,而离婚经济补偿却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此规定显得超前。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效果也不甚明显,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指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实务中虽然说离婚破财,有的当事人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但一般不会达到需要法律救济的程度;况且,如何以住房形式进行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这些具体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限制了法官对该条文的适用。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过错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但实践中常会遭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要用合法手段获得足以证明具有很大隐蔽性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极其不易,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此外,该制度在立法上只规定了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践中,因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通奸、生育非婚子女甚至存在同性恋行为导致离婚的,并不少见,这些情形也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但限于现行法律规定,受害者却无法通过要求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和创伤,更不能让婚姻过错方受到必要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更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因其他情形而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