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
结婚以来,小帅多次无故殴打小美,因无法忍受小帅的长期家暴,小美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官出示了报警记录、多家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书,被告小帅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殴打过小美。
后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帅离婚,考虑到婚生女尚年幼,且被告存在暴力行为,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回民区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后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妥。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期间出现家庭矛盾很正常,双方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去沟通解决。
本案中,在产生矛盾后,被告采用极端的方式去处理问题,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且伤情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的殴打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坚持离婚,故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 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