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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1点击:39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时候,选择离婚无非两种方式,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相对比较体面的解决离婚问题的方式,当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反悔了怎么办?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结婚十余年,2021年大树偶然发现小草与他人暧昧聊天,二人因此大吵了一架,加之过往种种矛盾的积累,二人决定协议离婚。为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小草主动放弃了房子和孩子的抚养权,自己带着衣物离开了家

在一次回家探望孩子的时候,小草无意间发现了医院孕检的诊断证明,时间在离婚之前,上面还有大树的签字。小草崩溃了,原来大树早已婚内出轨生子,小草诉至法院,称离婚协议是受骗所签,要求撤销,重新分配财产。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商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过程中,被告故意隐瞒了与其他女性生育一子的事实,如此重大过错导致原告受欺诈,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了重大让步,现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释法】


一、从性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是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为辅就婚姻关系解除达成的一揽子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婚姻关系解除的约定,一旦达成了一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对离婚的事实就予以了确认,对于身份关系的解除不得反悔,不得要求恢复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虽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对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的意思表示反悔。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出,行使对《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的撤销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1年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