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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可否继续申请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11点击:9

遇到一个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在履行义务方仅部分履行和解协议。显然这不是执行和解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执行和解,毕竟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那么问题来了,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在申请执行前又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的,能否就原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是执行原判决?还是执行和解协议?

应该可以确定的是只能执行原判决。毕竟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如果可以径行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直接执行,则等于法院为当事人背书了。

执行和解协议司法解释的讲的是执行过程中的和解,那对于执行前的和解怎么处理?好像没有明确的规定。找了半天,实务界似乎认为要具体区分情况来看:

1。如果生效判决的执行时效没有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生效判决的执行时效已经过了,那就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是有权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其实都隐含了一个理论,就是当事人双方在判决生效后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能达到中断执行时效的效果,如果在时效内则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实务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以及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2号推导出来的结论。

有鉴于此,能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就不要在申请执行前达成和解,虽然要多执行费,但重复启动程序不说,还有执行时效灭失的风险。

例如:

案例一:《陈宜平、曾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执复14号】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后执行立案之前,就本案执行依据的(2015)赣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利息部分以及案外的债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发生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后果,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由该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异议裁定认定本案和解协议系执行和解协议,并据此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宜平对本案的执行立案申请,对原立案行为予以注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宜平受债权受让人张森林委托,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内向赣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综上,复议申请人陈宜平的复议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2003年12月1日 [2003]执他字第4号)规定:“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即使协议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协议已经履行的了,则说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强制执行;否则可以强制执行。”根据该规定,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不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该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另案提起违约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