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丈夫却反悔 南安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若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遇到一方赠与人拒不协助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如何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呢?
近日,南安法院执行局对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通过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将址在泉州市区某商业广场商铺和址在泉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及车位,过户登记至不满18周岁的小天(化名)、小真(化名)名下。
案例:夫妻办理离婚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又反悔
2005年7月,原告林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小天和女儿小真。2015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并就两子女抚养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约定婚生两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直到两子女完成学业为止,男方具有探视权。另址在泉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与地下车库车位归两子女所有,按揭款由女方承担,址在泉州市区某广场的商铺及小车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及债务由男方承担。
离婚后,林某多次要求李某配合其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但李某百般推诿。今年4月14日,林某将李某起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判令将址在泉州市区某广场的商铺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址在泉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及地下车库车位过户登记至两子女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反复劝说双方,使林某和李某态度有所缓和,愿意彼此各让一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将上述房产都过户登记在两子女名下,李某应于调解协议签订15日内协助林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费用均由李某负担。
然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还是没有协助林某办理过户登记,林某于6月4日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即,承办人即对涉案房产情况进行查证,在确认涉案房产无查封、抵押情形下,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向李某阐述相关法律法规,但李某每次都借口没钱交纳过户费用,不肯露面处理问题。随后,承办人便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李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暂缓执行。
说法:双方离婚协议有效男方应按约完成赠与行为
为了保障小天、小真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又通过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系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此外,林某也来到法院,并向承办人提出由其先垫付房产过户费用,法院强制过户,法院再执行李某的房屋过户费用。收到申请后,南安法院遂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将涉案标的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林某和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其公示效力明显大于公证文书。另双方与两子女的赠与关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李某应按照约定履行,完成赠与行为。现李某按约定履行义务,林某作为两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介绍,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还包括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法官提醒,父母离婚,本身对孩子已是巨大的伤害,离婚后的父母更应平和、理性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法条点睛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海都记者杨江参通讯员林瑞婷王泽鸿)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