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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协商离婚分割财产时要避免这种心态否则容易吃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2点击:15

协商离婚时双方不一定都能心平气和,经常会争吵不休,而争吵不休、激烈对立的婚姻关系一定是痛苦的。所以,经常会有一方出于尽快结束这段痛苦婚姻的心理,有意无意的放弃或忽略财产分割的问题,有这种心态经常比较吃亏,先看一个案例。

【典型案例】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经营一个快递站,因与快递公司结算需要,双方提供了丈夫的银行卡进行绑定。在经营的过程中,双方因各种原因不断争吵,直到双方有意结束这段婚姻。就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妻子发现丈夫私自频繁、大量在绑定的银行卡上取现、转账,累计约二十万元不知去向。于是妻子向快递公司要求取消绑定帐号和停止结算。双方因此矛盾升级,甚至闹到要报警处理,快递站的经营也大受影响。为了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妻子决心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妻子接手快递站,并承接其所有债权债务。但是在双方离婚后不久,女方越发觉得以前的离婚协议不公平、不甘心。于是起诉要求分割被转移走的二十万元现金,由前夫向其支付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丈夫转移走的资金虽然为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经约定了对快递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由女方承接其债权债务,即女方已经认可了丈夫拿走资金的事实,因此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条款虽然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在离婚后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一个前提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而本案中在“离婚前”妻子就已经发现了,不满足这个条件。虽然当时妻子有提出异议,但关键是她发现之后又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虽然没有明确这个二十万资金的处理,妻子可能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从“承接其债权债务”中可以推断出,双方包含了对这个二十万盈余资金问题的处置。因此,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其实,在离婚时如果已经通过离婚协议处理了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要求“重新分割”都比较难获得支持。

因此,在夫妻协商离婚时,如果争吵不休实在令人痛苦,除非真的无所谓让对方因此多得一些财产,愿意将就尽快离婚。否则不要着急屈从而签署离婚协议,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离婚,让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离婚也不失为一种回避痛苦又自我保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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