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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离婚冷静期应是婚姻调解热处理期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30点击:16

来源:【新甘肃】

□ 戴先任

江苏省政协委员周国翠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而不是限于诉讼阶段,既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调解作用,又能更好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1月25日澎湃新闻)

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此前有研究显示:“离婚冷静期”使离婚登记数量降低了33%-42%。

“离婚冷静期”对降低离婚率虽然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正如周国翠指出的,“离婚冷静期”在执行中有些流于形式,当事人等待的三十日里自身可以做什么,民政部门可以做什么,没有详细指引或建议,多数地区也没有配套措施,给予当事人帮助和指导。

如果能够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就能填补“离婚冷静期”这一“婚姻家庭矛盾调解空白期”,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调解,帮助他们真正实现“冷静”,从而起到进一步降低离婚率的积极作用。“离婚冷静期”应是婚姻纠纷调解工作的“热处理期”,而不能成了“空白期”。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婚姻家庭是否幸福美满,不仅关系夫妻双方,关系夫妻双方背后的两个大家庭,也关系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谐。而近些年,离婚率逐年走高,婚姻家庭纠纷越来越多,成了一大社会问题。

所以,要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需要民政局、妇联等相关单位积极进行婚姻纠纷调解,比如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挽救更多濒临破裂的婚姻。除了“事后补救”,还要能打好“预防针”,下好“先手棋”。如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强调,探索开展婚前辅导,开发婚前辅导课程。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相关部门开展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容易流于形式。所以,对于各地相关部门来说,不管是婚前辅导、婚中指导还是离婚辅导,都要能切实推行下去,上级部门也要加强监管,遏制形式主义作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婚姻家庭辅导能够真正向基层、向家庭延伸。

婚姻大事也是民生大事。要进一步完善婚姻管理制度体系,推行正确的婚姻观念,切实抓好婚姻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等,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这有利于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有助于增进民生福祉,同样也是在铺就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石。

本文来自【新甘肃】,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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