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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变卦律师为女方起诉取得胜诉判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46

委托人:杨女士(原告、反诉被告)

对方当事人:黎先生(被告、反诉原告)

事实和理由:

1985年8月,原告与被告结婚,婚生女于1991年出生。

2011年8月,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婚生女即本案第三人已年满20岁成年,男方全部负责女儿到研究生毕业的教育及生活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为:

1、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一套3 室2 厅房屋归女方所有;

2、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一套房屋(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

3、日系车一辆归女方所有;

2013年,原告以“被告隐瞒婚姻存续期间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一套住房及车位未分割”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财产,法院受理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

1、被告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产一套(案涉房屋)给予原告从即日起使用、出租至201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被告不得使用、出租),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该房产权转至婚生女名下……;

2、原告同意在协议公证之日后一周内到法院撤销对被告的起诉,对原离婚协议中未提及到的房产(高新区的一套住房及车位),原告同意由被告独有,双方再无任何财产纠纷;

3、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双方公证处公证以使双方照此协议执行;

4、婚生女的研究生学费20万元及生活费由被告自愿承担。

法院基于原被告双方协商的调解方案作出《民事调解书》。

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案涉房屋过户义务。2018年8月至2023年11月,被告自愿将房产证及房屋交付,该期间涉案房屋一直由婚生女委托其母亲即原告使用出租,且此期间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直至2023年12月,被告私自更换房屋钥匙,收回了涉案房屋。原告及婚生女曾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过户义务,被告仍拒不履行,为了维护自身与婚生女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诉求:

一、被告协助婚生女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婚生女名下。

二、被告向原告、婚生女赔偿迟延履行的损失。(损失按2100元/月租金标准,从2023年12月起,计算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婚生女名下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律师:

律师:张丽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婚姻家庭


评价:

十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并购法律事务及企业知识产权架构与维护等各类商事服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准地提供了企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良好效果。

律师:周嫄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原告宁愿放弃分割男方隐瞒婚姻存续期间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一套住房及车位,也要为女儿的利益让步,但被告作为父亲,并未如期按照《协议》约定的款项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其私自将案涉房屋的钥匙更换、将房屋收回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与女儿的父女情分,而且切实侵害了当事人及女儿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以及女儿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开始与亲朋好友介绍的成都市范围内的正规律师事务所接洽,打算通过司法程序捍卫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

在对比成都市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同类型案件处理经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后,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与被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指派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通过与当事人及其女儿的沟通,了解母女俩的诉求,并认真研读当事人提供的与被告签署的《协议》、2013年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从中收集整理对我方当事人诉请有利的信息,并依据当事人的诉求撰写《民事起诉状》,一并提交至法院申请立案。


解决方案:

针对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抗辩称:案涉房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被告所有,原告所依据的《协议》应自始无效,《协议》并未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则《协议》应为赠与合同,被告享有任意撤销权,双方并无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另外,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并未进行转移登记,被告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可对抗一切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延迟履行的损失,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向法院提起反诉,提出如下反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没有生效;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房屋自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及自2018年7月至2023年12月长达7年2个月的房租。(该房租暂按3000元/月计算,暂计270000元)。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份协议双方签订时生效。而且原告也已经依据该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关于被告要求支付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17日的房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即便按照被告所诉有权主张这期间的租金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2018年7月至2023年12月这段时间,这段时间是婚生女合法占有与原告无关,原告只是受婚生女的委托进行一个管理和代为出租。合同的无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该《协议》无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而2013年6月的调解书,并没有就案涉房屋所有权进行分配,仅说明不具备执行力。在民事调解书作出前双方是有调解笔录的,在法院的笔录里面明确约定了被告有义务要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婚生女名下。

该《协议》不是赠与,是一份双务合同,原告的义务是放弃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而被告对等的义务是将另外一套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过户到婚生女的名下,被告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反诉答辩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作出如下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婚生女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案涉房屋不动产产权过户至婚生女名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为:自2023年12月起,按每月21000元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婚生女名下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4305 元,保全费50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0 元,共计9875 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被告配合婚生女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向委托人及婚生女按照每月2100元标准支付租金损失的潘姐姐过。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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