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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离婚时就会被判净身出户民法典里有啥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9点击:58

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特别是与婚姻相关的内容,民法典又有哪些规定呢,听法官来解读。

不是婚内出轨离婚时就会被判净身出户

离婚夫妻争议最大的当属财产。很多人受影视剧中“净身出户”戏码的影响,认为夫妻一方出现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应该净身出户,但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真正净身出户的案例出现,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仅在《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一般原则中提过,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项变化为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但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等于过错方会产生人们通常所说的“净身出户”的效果。法官介绍,首先,夫妻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也有互相扶养和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全面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而不是独立对待。事实上,子女是婚姻关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考虑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偏向于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影视作品中的“净身出户”是一种通俗说法,在法律上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来时各自飞”。 离婚纠纷中,夫妻各方不仅想自己能多分财产,也存在恶意减损共同财产,使对方少分财产的情形。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有形财产,而民法典增加了“挥霍”夫妻财产的情形,将金钱利益也包括在内,进一步完善恶意减损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一方的财产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该种情形下,另一方可以不以离婚为前提,要求法院在婚内进行财产分割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分割时也可以要求作出损害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患严重疾病者如实相告后可结婚?

2011年国内上映的一部讲述艾滋病患者的电影《最爱》,影片中的小村庄人血走私生意泛滥,村民因共用抽血针头导致大规模感染艾滋病,身染绝症的男女主角从相怜、相依到相爱,最终结婚。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禁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即使其隐瞒疾病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疾病尚未治愈的,其婚姻无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那么,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呢?婚姻法并未作出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参考医学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此外,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行为的重型精神病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范畴,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属于暂缓结婚的疾病范畴、严重遗传性疾病属于不宜生育的疾病范畴。

可见,艺术不同于现实。《最爱》电影中男女主角均患有艾滋病且未治愈,属于暂缓结婚的人群;二人虽隐瞒了患病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仍属无效婚姻。

“婚姻功能不仅在于生育,而且还有爱情与陪伴。”法官说,新颁布的民法典删除了该项禁止性的规定,即表明重大疾病患者也享有结婚的权利。考虑到重大疾病患者结婚确实存在损害配偶或子女的身体健康、情感等合法权益的可能,因此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重大疾病患者一方在登记结婚前已经将病情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仍然同意继续登记结婚,则二人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另一方不能在婚后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但如果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隐瞒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欺诈,另一方在知晓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同时,如果不对另一方请求撤销的权利加以时间上的限制,患病一方则一直处于婚姻状况随时可能产生变化的不确定状态,对其显然不公平,所以民法典1053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患病一方隐瞒病情结婚,导致另一方身体或精神上产生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比如,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其被传染了艾滋病、淋病等病症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因上述疾病导致自卑、恐惧等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申请撤销婚姻的一方,必须到法院提起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可以产生撤销的效果。婚姻双方私自达成撤销协议或在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律师等第三方的见证下达成的撤销协议,都不能产生撤销的效果。同样,二人主动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也不能产生婚姻撤销的效果。

二人主动离婚与撤销婚姻的法律效果有什么不同呢?婚姻被撤销的效果相当于二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也就是二人是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撤销而改变,二人仍是孩子的父母,应继续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果,离婚时二人可以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法照顾无过错方。

总之,该项规定肯定了婚姻的本质在于感情,给予了重大疾病患者选择婚育的权利,但考虑到另一方及子女的健康,仍要求患病一方如实相告,让伴侣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婚育生活,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30天冷静期避免“闪离”

常言道,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法院对判决离婚的案件极为慎重,如何张弛有度地处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不小的难度。民法典对离婚程序上的新规定,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较好的指引和解决路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民法典一方面增加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同时又设置了准予离婚的“路径”,用于破解反复诉离难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通过相应的规范在尽量避免两种极端情况出现,即既避免冲动型离婚,又规避了“离婚难”。

30日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即从二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任意一方或双方可以前往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或者满30日后未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生活中,不少人协议离婚时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婚姻还可以挽救。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其实是为冲动型夫妻提供一个缓冲的平台。即使同意离婚,也有一定的期限充分考虑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对于可以用来认定感情破裂的分居存在误解。分居并不是简单的不在同一房屋内居住,而是要看分居的理由和分居的具体情况。比如,有的夫妻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或者因为一方需要照顾孙子女居住在子女家中,上述情形均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是法律上准予离婚的事由。另外,分居需要通过双方的饮食起居是否分开、有无夫妻生活、经济上是否各自独立进行判断。比如,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妻子会经常回家为丈夫做饭,并有夫妻性生活,则不能认定为分居;反之,即使夫妻一直在同一屋檐下居住,仍属于分居状态。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京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