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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笔说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还可以这么解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9点击:14

I编者按

他们身披法袍、手持法槌、心怀信念,笃志前行,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合法权益——这就是人民法官。2022年2月起,河北区法院将推出“妙笔说案”专题,与主笔人一起带各位走近河北区法院法官,细读他们的工作“手记”,希望有更多的人从中了解法院和法官工作,共同守护我们的法治家园。

主笔人:王柏帆

民一庭法官助理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房子对中国人的意义重大,大多数人将房子作为安身立命的场所,有了房子才觉得在这个城市有踏踏实实的归属感。所以,于中国人而言,房子是依靠,是保障,是家。可是,当一个离婚的妈妈突然得知自己和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子被查封,并将进入拍卖的执行程序,这个妈妈应该怎么办?


1

离婚协议:伏笔的开始

2016年3月,赵丽(化名)和孙强(化名)协议离婚,两个孩子由母亲赵丽抚养。为了让孩子有个稳定的居所,双方约定将坐落于河北区的房屋归赵丽所有。自协议离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目前该房屋仍登记在孙强名下。

2

男方涉诉:矛盾的升级

2021年6月一封执行通知书,打乱了赵丽平静的生活。原来孙强与陈兵(化名)在车辆买卖中发生纠纷,陈兵为维权将孙强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强返还陈兵购车款10万元,陈兵将车返还孙强。可判决生效后,孙强仍不还钱,陈兵着了急,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对孙强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的某房产进行查封,并于同年6月通知孙强及居住人本院将启动对上述房屋的执行程序。

面对上面的情况,赵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希望法院能确认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3

法官初判:纠结的沉思

该案件承办人为民一庭法官徐浩,徐法官经过阅卷,查阅相关材料,发现赵丽虽与两个孩子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但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孙强,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涉诉房屋归赵丽所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孙强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边是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的妈妈,一边是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徐浩也陷入了纠结,对于自己来说,案子好判,但无论怎么判都会伤害一方,案子能顺利结,可是不能实现“事了”的目标。

4

释法明理:曙光的到来

徐浩认真分析案件情况,他考虑到,房子不能拍卖,而陈兵的钱也得还,该案的解题点有且仅有一个:就是孙强。因此,徐浩耐心为孙强讲解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理。通过讲解,孙强充分认识到自己是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且如果该房屋被拍卖,孙强将无法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义务,而且赵丽与两个孩子也将住无所居。基于此,孙强与执行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因债权人不再申请执行涉案房屋,赵丽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5

经验总结:大胆的突破

本案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常规审理思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原告是否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程序法上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徐浩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跳出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本身,从引起该案诉讼的源头——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寻找突破口,通过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成功为赵丽和孩子保住了房子,也帮助陈兵实现了胜诉权

作为裁判者,在面临此类案件时,更需要运用审判智慧,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兼顾多方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