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不是斩断一切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7点击:28
赵某、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赵某、冯某发放贷款2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随后,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今年6月3日,冯某起诉至西平县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
承办法官组织调解的过程中,赵某、冯某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针对两人共同签署的银行贷款偿还问题,赵某、冯某发生争议。承办法官耐心向赵某、冯某进行释法说理,因《个人借款合同》系赵某、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花销,该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两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赵某、冯某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赵某、冯某均表示愿意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夫妻离婚时,还有贷款没有偿还的话,如果对该笔贷款由谁来偿还没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谁来偿还;反之,倘若双方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时,则要判断该笔贷款的产生原因:1.如果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成立的贷款,又或双方都在贷款协议上签名的,该笔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如果贷款是夫妻中一方用于自己不合理的开支,或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即使这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离婚时也由“借贷一方”个人偿还。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程某(女)和贺某(男)于2021年7月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7月,按照当地传统习俗,两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10月,程某生育一女程某甲。后程某和贺某发生矛盾,对程某甲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程某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要求判令非婚生女程某甲由自己抚养,贺某向自己支付抚养费15万元。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和贺某的非婚生女程某甲由程某抚养,贺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程某甲年满18周岁。贺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综合考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程某甲尚年幼,且一直由程某抚养照料,不改变其已适应的生活环境和习惯较为妥当,故应由程某抚养。因贺某不直接抚养程某甲,结合贺某的经济能力、生活来源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其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你好,谈恋爱吗?包骗钱的那种!
签字需谨慎,小心成为被执行人!
丈夫去世,妻子还要偿还他生前的债务吗?
刚结婚,妻子就拒回丈夫家,彩礼还能要回吗?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路梦蝶 岳明 通讯员 李军 龚凯栾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