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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谈婚家之一篇文章让你看懂抚养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6点击:43

一、新婚姻法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1.孩子年龄小于2周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外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中的情况的,孩子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孩子年龄在2-8周岁的父母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的,以协议为准。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据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例外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孩子年龄大于8周岁:在之前2-8周岁的协议基础上还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4.(通用例外情况)

(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权的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也会依据孩子成长的环境以及其各种因素而发生改变。这个情况就涉及到了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并没有判如所请,那么也可以通过打抚养权的官司来继续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这个属于对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救济。当法庭没有判如所请时,当事人也不需要担心,还可以选择上诉启动二审救济自己的权利。中国再审虽然比较困难,但是在婚姻家事上,也可以选择另行提出抚养权变更的诉讼。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贯穿于孩子抚养权的全过程,既可以从协议离婚时就达成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也可以在离婚诉讼后继续意思自治达成协议。

四.如何有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1.工作性质2.工作环境3.收入状况4.居住条件5.文化程度等。

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例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1)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2)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该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五.抚养权公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委托监护人:

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监护人的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