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应判给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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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双方“争抢”或者“推脱”子女抚养的情形,往往双方当事人都无法达成协议,依托法院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解决,但往往法官也会在法律层面上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附加儿童身心、情感、教育等多方面需求,进而做出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巳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实践中各法官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时,往往会判处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一是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二是为了平息双方之间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但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并不是最优选择,其实父母离异存在多方面的因素,有感情因素、家庭因素、婆媳关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等等多方面,如果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分别由父母各自抚养往往将兄弟姐妹的敢抢隔离开来。
随着时间的流逝,兄弟姐妹感情将会淡化,在未成年子女父母新组建的家庭中,未成年人往往得不到重视,逐步产生叛逆心理从而不爱学习爱游戏,进而堕落,目前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离婚案件中多个子女分开抚养的弊端,正在积极构建共同生活,共同成长的新环境,考虑轮流照顾抚养孩子,增加孩子对父母的感情融合,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陪伴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