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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2点击:3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是否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明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权益,确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调解书作出的裁定书,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00号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1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白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支付被害人家属许某等人人民币15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白某未按调解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许某等人于2014年1月3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白某与其妻子秦某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致使生效的调解书无法执行。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刑终135号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意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以调解书为内容作出的执行裁定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故上诉人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所持“胡某某、包某某的拒执行为应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12年3月26日起算,不应从签收执行裁定书之日即2012年9月13日起算”的理由,与上述立法解释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行为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行为人拒不执行以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为内容的执行裁定,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