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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第75天刑法第258条 重婚罪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2点击:0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义阐明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根据本条的规定,重 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规定的“明 知”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 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依照本条规定,对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 ' 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 "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 "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要义

一、注意重婚与通奸的区分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但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可视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团、行政纪律处分。

二、注意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姘居关系的区分

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ー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第3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而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解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好居关系,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注意掌握政策

人民法院处理重婚案件总的政策精神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的重婚,一般不再追究;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后的重婚,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好坏、重婚的原因、重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和子女利益等情况全面加以考虑,依法处理:(1)对于那些因喜新厌旧、玩弄异性、好逸恶劳、贪图享受、骗取财物或者“传宗接代”想法而重婚的,除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于有些农村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等原因,外出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的,应向其严肃指出,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一般可不以重婚罪论处。(3)对有的妇女由于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遭受迫害,而与他人重婚的,也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四、对特殊原因形成的涉台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

如上所述,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重婚、纳妾的行为。但涉台婚姻案件有其特殊性。由于夫妻双方在大陆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又分别在台湾地区或者大陆再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应当根据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的原则,对原婚姻关系视为已经消灭,而维持后来的婚姻关系。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就明确指出:“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我们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ー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五、确定重婚罪的同时要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

六、重婚罪属于公诉与自诉交又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这里的“重婚”既包括登记婚也包括事实婚。

2.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的,只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才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其是被欺骗,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不能成立本罪。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重婚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这主要是由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