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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离婚民事调解书男子冒领安置房和赔偿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1点击:54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沿江 薛春燕 记者 严君臣)张先生与李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张先生擅自将民事调解书进行变造,并根据变造后的民事调解书,与如东县住建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冒领安置房和拆迁赔偿款。12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东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先生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介绍,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如东县某镇的某套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张先生,两人离婚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

2017年,此套房屋拆迁。张先生得知离婚后如果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享受两个靠套型30㎡的购房优惠,便将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归原告所有”(即张先生的前妻李女士)变造为“归双方所有”。根据该变造后的民事调解书,张先生与如东县住建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定了安置房,并领取了40多万拆迁赔偿款。

李女士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事后才得知张先生私自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张先生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确认其为被征收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拆迁房安置补偿协议,并由张先生返还住建部门补偿款40多万元。

之后,如东县住建部门与张先生、李女士另行达成协议,约定:被征收主体由张先生变更为李女士。安置房仍为120多平,只享受一个靠套型的购房优惠,该房屋产权确定给张先生、李女士婚生女。补偿款40多万元,由张先生直接给付给李女士。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造,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都属于变造行为。本案中张先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变造民事调解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