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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39

原、被告于2006年9月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双方的孩子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本意是双方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以诉争房产应得的份额充抵其应承担的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所有费用,即离婚时诉争房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后被告考虑孩子随其生活,且未成年,故诉争房产归其所有还是归婚孩子所有都一样,故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就约定为诉争房产归孩子所有。 第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离开家乡到南方打工,直到2011年年底才回来,期间一直由被告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原告回来后,蛊惑孩子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被告不愿见孩子心灵受到伤害,故在法院的调解下,将孩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故被告在诉争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要求撤销对孩子诉争房产的赠予。

孩子述称,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即没有胁迫也没有威胁,协议的内容合法,并且协议约定本案诉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孩子随原告生活,每次为取得生活费费劲周折,并且按照离婚协议,至独立生活为止,现被告已经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

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的处理,双方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房屋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分割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没有认定被告的答辩意见。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吗?

来源:最高院 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