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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31

鄂东晚报讯(通讯员张露)5月3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巴河人民法庭出具该院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陈某与刘某二人于2015年2月在浠水县民政局办理自愿离婚,同时协议婚生女归刘某抚养。考虑到该协议不利于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本人抚养。因刘某近期要外出务工,陈某表示希望尽快办理,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被告刘某,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通过对调解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月3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2022)鄂1125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并明确指出诉前调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告拒不履行诉前调书的内容,原告可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举措不仅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而且打消了双方对“打官司”的顾虑,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