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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借款后协议离婚 欠款由谁来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9点击:4

红山区的刘某与李某于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4日,李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一年内偿还。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10月6日,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如下:1.刘某与李某自愿离婚;2.夫妻共用的一套房屋归刘某所有,并由刘某承担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3.婚生子女刘某某归李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4.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双方于当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张某多次向已经离婚的李某主张债权,但是李某均以该笔债务已约定由刘某偿还为由而拒绝偿还。那么,债权人张某的这笔债权只能向刘某索要吗?

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曹雪丽律师解答:张某可以要求刘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某借款,且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是负连带偿还义务的。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对张某的债务约定由刘某偿还”,这只在双方之间生效,不可对抗债权人张某。因此,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既可以单独向刘某或者李某主张债权也可以向刘某、李某共同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