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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特别的民事调解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49

记者 原子 通讯员 陈咏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

日前(7月12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别”的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前置民事调解书。这也是咸宁法院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调解书。

老陈与老沈是同事关系,老陈因经营某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于2016年、2018年两次向老沈借款共30万元,均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老沈提供了借款,老陈分别出具了借条。2020年1月,老陈还了本金10万元,并结清了之前的利息,重新出具金额为20万元借条,同样约定按“月息一分”(月利率1%)支付利息。2021年10月,老陈偿还了本金5万元,欠15万元和利息至今未付。老沈讨债未果,将老陈告至崇阳县人民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程海峰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分析案件事实、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老陈分期偿还欠款,若老陈任何一期违约,老沈有权要求老陈一次性付清欠款本金和利息。

为增强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配合,程海峰在调解书内容中附加了执行通知条款,阐明自动履行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并督促老陈签订《自动履行承诺书》,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

程海峰表示,此举旨在提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巩固调解成果,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执行通知书前置有助于督促债务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自动履行率,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减少执行送达成本,节约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部分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