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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在津城 离婚纠纷巧妙调解多年夫妻好聚好散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7点击:47

近日

津南法院民一庭

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矛盾得到化解

案件详情


张某(男方)与鲍某(女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鲍某婚前有一女儿,婚后与双方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逐渐不睦,张某退休后为照顾年迈自己的父母到聊城居住,而鲍某仍在天津居住,夫妻分居长达十一年。张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于是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鲍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的房屋,鲍某和其女儿共同共有,于2012年办理产权登记。张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某小区的房屋。


案件调解

民一庭承办法官国艳拿到案件之后,立即电话联系双方询问案件事实情况,经询问双方均愿意协商处理。确认双方均具有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张某与鲍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处理上存在争议。


1

鲍某主张其名下房屋是其父亲出资购买给其女儿,因为女儿是未成年人,所以登记为共同共有,有其父亲书写的声明一份作为佐证。


2

张某则认为声明没有经过公证,没有通知自己,自己也没有签字确认,因此不认可声明的法律效力,该房屋不能视为鲍某父亲对鲍某一人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

张某主张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的房屋其中的一半50平方米算夫妻共有,与泰安市71平方米的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前者归鲍某,后者归自己,也互相不给折价款。

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定居泰安,赴天津参加庭审路途遥远,张某年逾古稀多有不便,希望能尽量帮助双方当庭达成一致,一次性解决纠纷。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明法理、释情理,指出鲍某提交的声明难以支持其主张,并引导鲍某考虑到张某与其共同养育女儿多年,最终鲍某同意了张某的调解方案,双方各自名下房屋归各自所有,互相无需给付补偿款。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庭外和解协议。


法官有话说

调解不止调解和好,也要调解和离。调解离婚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相互对立情绪,即便不能和好,也能帮助双方当事人充分考虑自身及对方利益,理性而健康地面对未来的生活。婚姻纠纷既关乎家事,更关乎民生,津南法院本着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的原则,贯彻“调解优先”的审判理念,耐心倾听,温情调解,通过“情与法”结合,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ND
来源:民一庭 刘利娜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