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民事诉讼程序中签了调解协议还能够反悔吗
作者:蔡志强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我不服,我当时是一时脑袋发热,才会被哄着签署了调解协议,这不是我的真实想法,我现在想清楚了,我不会同意这样的条件,我要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蔡律师,你帮我看看,我能不能推翻这份调解协议,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李小姐的眼里泛着泪花,她为了争取回两岁女儿的抚养权,从协议离婚后一直在收集证据,努力地想要证明由女儿的父亲抚养小孩,是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的。结果在昨天,在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民事审理庭审中,她因孤身奋战而准备不充分,被一再劝说,签署了让自己后悔万分的调解协议,放弃了她奋力争取的女儿抚养权。
那么,李小姐的希望,能够得到满足吗?
何谓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第九十六条以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清事实情况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并针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调解。因调解而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就需要进行签署协议。该协议就是调解协议,并且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协议签署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第一百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除了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之外,法院都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如果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调解书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一经签章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约束力,而调解书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都签收的,才能够具备法律效力产生约束力。
如果是签署调解协议但是一方后悔并且还没有签收调解书的,能不能反悔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也就是说,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还没签收调解书之前后悔的,是完全可以否决调解协议的效力的,从而要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所以,李小姐的希望就一定可以得到满足吗?
并不是的,因为在李小姐提供的调解协议之中,有这么一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为辅,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调解协议在签署时即生效,那么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就即刻具备法律效力,而不需要等待调解书制作并送达。
因此,李小姐孤军奋战的行为,不仅导致其未慎重考虑便签署了调解协议,更是导致该调解协议即时生效,使其丧失了后悔的机会。
因民事纠纷而诉讼,需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够最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建议各位涉诉入讼的当事人,寻找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保驾护航,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