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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调解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4点击:10

1、调解适用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

2、调解适用范围:

1)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2)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小额诉讼,应当先行调解;

3)不适用调解: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能调解;

4)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不能调解;并不是所有婚姻、身份关系案件不能调解;

3、调解过程和内容均不公开,有例外,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和解结案,应当公告。

4、调解协议超出原告诉求的,可以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

1)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签收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情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将调解协议计入笔录,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法院可以制作,送交当事人,不签收不影响生效。

6、达成调解协议可请求制作判决书的情形: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可依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7、调解中担保:案外人或当事人一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担保在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条件时生效。

8、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若无独三承担责任,调解协议应经无独三同意,并送达无独三,不签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若无独三不承担责任,不签收调解协议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9、诉讼中的和解:达成和解,可撤诉,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重新起诉,公益诉讼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也可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