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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1点击:13

案情简介

2015年,刘某(化名,下同)与吴某(化名,下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双方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女儿由吴某的父母在乡下照顾。2019年,刘某发现吴某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女性已怀孕,夫妻关系因此逐渐恶化,之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未能完成离婚手续。刘某打算提起离婚诉讼,吴某因女朋友怀孕急需领证而表示同意办理。双方于2021年分居至2024年2月。


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刘某与吴某离婚;

2、……;

3、判令吴某向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0元;

4、……。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准予刘某与吴某离婚;

二、……;

三、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某赔偿精神损害20000元;

四、……。


法院认为

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证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为离婚诉讼,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为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吴某在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双方协商离婚过程中,吴某亦曾表示同意离婚,且吴某获悉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却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对这段婚姻及双方和好不抱希望,故法院确认刘某与吴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提出与吴某离婚,理据充分,法院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女儿一直在吴某乡下居住、就读,由爷爷奶奶照顾,且吴某亦曾表示女儿由其抚养,故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就目前状况,女儿由吴某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女儿的实际需要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合刘某的支付能力,法院酌定由刘某按每月1000元向吴某支付女儿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关于刘某请求吴某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0元的问题。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女性已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义务,并由此导致离婚,故刘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吴某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吴某赔偿刘某20000元。


律师结语

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证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为离婚诉讼,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为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且第三者怀孕而引发的离婚案件。它深刻揭示了婚姻关系中忠诚与信任的重要性,一旦信任基石崩塌,夫妻情感往往难以修复。面对此类情感危机,夫妻双方应保持冷静与理性,通过友好协商或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如出轨、与他人同居等,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包括过错方的行为证据、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证明等。若证据不足,法院将不予支持受害方的请求。

因此,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受害方应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同时,建议受害方在提起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离婚精神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以下六个因素:

1、结婚时间。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较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法院结合吴某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最终酌定吴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主办律师丨卢沛娴律师

编辑丨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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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