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晋普法关于离婚我们应当知道这些
前面我们学习了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即便是这样,当昔日的山盟海誓变成婚姻中的柴米油盐,从想和对方走完一生到想结束对方的一生,甜言蜜语化作鸡毛蒜皮上的互相攻讦,很多时候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离婚这个沉重的话题,而《民法典》对于婚姻规定最大改动也最受人们关注的就是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那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一下离婚冷静期以及离婚的相关知识。
一、离婚冷静期
我国《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针对目前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型离婚数量的增加,为了减少“闪婚闪离“和“冲动离婚”的现象,给予婚姻双方冷静思考的期间,这个期间为30天,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便是大家关注的“30天离婚冷静期”。但在离婚冷静期过后,并不当然发生离婚的法律效果,还需要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即便是超出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一方仍可反悔不同意离婚,故有网友戏称“离婚冷静期”实则为60天,这种说法是对法条的误读,后面30天是领取离婚证的期限,并非是要求30天后才能办理离婚,离婚当事人可以在申请离婚的第31天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无需等待60天,后面的30天应当称为“离婚反悔期”或者“离婚证领取期限”
法律规定 | 法律效果 | |
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法律强制让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30天 |
离婚反悔期/离婚证领取期限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冷静期之后的30天内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二、离婚的方式
“离婚冷静期”的出台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是阻碍了“婚姻自由”,给离婚设置门槛,增加离婚的成本,不利于保护家暴的当事人。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学习我国离婚的方式。在我国离婚主要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还有一种次要方式是找法院以外的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妇联和司法所等基层组织。
(1)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志是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因此,对于家暴的当事人,无需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需经过“离婚冷静期”。
三、法定的离婚理由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进行调解,应当进行调解。只有确认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时候才会判离。由于在第一次起诉时往往难以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当事人对于离婚存在犹豫的态度,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所以才有了“第一次起诉一般不判离”的说法。而法院也规定了法定离婚的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离婚的特殊
前述我们已经了解了离婚的基本知识,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我们也需要注意一下
(1)军人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即前述的法定的离婚理由
(2)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