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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1点击:17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和可分得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如有能力,应给予帮助的制度。

  网友咨询: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黄蓉律师解答:

  (一)一方生活困难。在审判实践中,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认定。

  (二)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提供帮助一方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

  (三)生活困难出现在离婚之时。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黄蓉律师补充: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夫妻互负扶养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加强夫妻间的关系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黄蓉律师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人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

北京大学 法学学士

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昆明市五华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 委员

民建云南省委法制专业委员会 副秘书长

第十届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云南省优秀律师

黄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始终坚持“法律服务专业化”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开创了婚姻陪跑顾问、家财法律顾问、财富管理规划等非诉法律服务,为众多家庭妥善处理婚姻情感、财产安全问题,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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