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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感情破裂能够争取一次判决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7点击:56

案情简介

陈女士和蒋先生结婚五年,生育一子,现年4周岁,因为陈女士工作的原因,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儿子跟随蒋先生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有三处房产,也尚余有几十万元的债务。陈女士所处行业效益较好,所以收入较高;而蒋先生作为国企单位职员,收入则一般,所以家中儿子的支出一般由蒋先生负责,而家中债务大部分则由陈女士负责归还。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无法调和,女方决定离婚,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起诉后,男方表示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愿意协助女方一同归还债务,还提出两人可以卖掉一套房屋,将债务清零。女方考虑到首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较小,现男方又同意卖房还债,故在法庭的组织下,调解和好,女方撤回起诉。六个月后,在男方承诺的卖房未实现的情况下,女方仍然要求离婚并提起诉讼。第二次诉讼,双方未再调解,在男方极力不同意离婚且不认可女方所述分居的事实,而女方举证不足的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法院又没有判决离婚。陈女士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十分不解,因为她曾听很多律师说过,第二次起诉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于是她又找到律师咨询: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认定感情破裂呢?为什么她已经是第二次起诉了,却依然没有判决离婚呢?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感情破裂?


律师解析

一、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则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而具体的感情破裂标准,在法律当中有所规定。

(一)现行民法典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

现行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感情破裂,在该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中有列举,具体为: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情形中,除前六条是具体明确的列举外,第七条是个兜底条款,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其他情形”,未来寄希望于民法典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能进一步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更多的列举。


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并结合以往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其他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即使没有上述六种情形的发生,但是在法庭上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再直白一些说,原告起诉到法院之后,只要被告同意离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就不是审理的重点。为什么会如此呢?主要在于,对于大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说,感情破裂更多的是一种主观上的感受。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女方不爱做家务,在很多家庭算不上缺点,但在有些家庭却是足以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大问题。所以,即使没有上述严重到足以被法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六种情况,在双方均愿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成感情破裂。

但是,需要注意的,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是绝大多数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也有些法院即使被告同意,即使是第二次起诉,仍然判决不准离婚。笔者所在团队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隔半年之后,原告第二次起诉,第二次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由于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分歧非常大。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法院认为是“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并生育两子女,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有一定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实际上,该案的原被告双方,已经没有任何沟通,连庭审后谈到调解离婚的具体细节时,都要双方的律师一一进行传话,矛盾不可调和到庭审后因数次发生肢体冲突而报警进派出所。

2.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被判处较长期限刑罚的。

如前所述,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其中必不可少的是陪伴与帮扶。在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时,首先因其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夫妻间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其次还可能会严重伤害亲近之人的情感,所以,此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至人民法院。此时法院会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如果被判处的刑期较短或者是缓刑或者是即将服刑完毕的,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服刑一方的改造角度出发,给其一个机会,判决不准离婚;第二种:如果刑期较长,比如距离服刑结束达到3年以上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所以,一方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也属于其他可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3.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另一方请求离婚的。

此种情况与前述第5种情形有些许相似,但又有所不同。第5种情形的前提条件是“宣告失踪”,是指某个人因意外或其他原因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两年,经亲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所以第5种情形的适用条件为一方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意味着ta不仅下落不明满了两年,还已经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宣告。

但此处笔者所述情形与“宣告失踪”并不一样,即虽然也下落不明,但不用达到“宣告失踪”的程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有客观证据足以证明一方下落不明达到1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会考虑到夫妻的特殊情况,认定感情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出轨婚外异性。

按照民法典的列举,在一方不忠于婚姻的情况下,只有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才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而从法律角度而言,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婚外异性,是老百姓所认为的“出轨”的三种不同的程度。一般而言,“重婚”是指夫妻中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周边群众均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状态,或者夫妻中一方不顾一夫一妻制度,利用婚姻登记未全国联网的漏洞又与婚外异性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而“与他人同居”仅仅指的是夫妻中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而“出轨婚外异性”包含“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亦包括仅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比如恋爱关系,又如婚外性行为等。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通的、未达到同居或重婚程度的出轨,由于其特殊性,无法通过规范性语言来描述,故而未被纳入到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中,但其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及影响不容小觑,因此常常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

5.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又再次起诉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分析可以看到,案例中的陈女士第一次起诉后撤诉,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并不属于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对于其第二次诉讼未判离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但是抛开法律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表明离婚的坚决程度,来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对于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在无证据证明确已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如果在领取判决书或撤诉裁定书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就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无法挽回,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这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司法实践经验,但个案有所差异,对于感情破裂的认定亦不能一概而论。

(二)法定感情破裂情形的举证

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需对感情破裂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因此,诉讼过程中,原告的举证极为重要。如案例中的陈女士,由于她以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故而未对感情破裂的事实全面举证,进而导致第二次诉讼仍以失败告终。

而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第三者的情况,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那么,什么样的材料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呢?

1.证明出轨的证据。

如前所述,出轨包括三种状态,一种为重婚,一种为与他人同居,另一种则是最为普遍的与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性行为。首先,针对重婚,由于我国刑法上的“重婚罪”,所以一般重婚的认定会以刑事判决结果为前提,所以在举证上,仅需将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其次,针对与他人同居,可以提交物管、邻居、房东等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物管入住的登记记录等。

比如之前笔者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在当事人了解到对方的现住址后,律师持调查令至物管处调取了出入记录、监控录像以及街道办事处因为疫情防控所做的入户登记记录。再次,针对出轨第三者、婚外性行为等的举证,可以提交二人出入公共场合相处亲密或共同进入房间的照片、视频,还可以提交夫妻二人谈判时对方承认出轨的录音资料,如果在发现对方出轨后,对方出具了忏悔书的,该忏悔书也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另外,如果对方与第三者有在宾馆开房的习惯,部分法院可以开具调查令让律师至相关部门调取开房记录。

特别提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取证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所以在取证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尺度,否则很可能会导致辛苦取得的证据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而达不到举证的目的。

2.证明家暴的证据。

只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的当事人,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举证便不会太难。比如,当事人在遭遇家暴后及时报警、及时就医,会有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及就医记录,相关的材料均可以证明家暴的事实。另外,有些当事人认为忍忍就过了,于是不想把事情扩大化,进而不报警,仅有就医记录是无法证明家暴的,但如果配合上录音录像,则可以达到证明目的。同时,证人证言、向单位反映后单位的处理记录、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调解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3.证明分居的证据。

首先,分居的状态非常难证明。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住主卧,对方住次卧,就算是分居,实则不然,同住一个屋檐下,就算分房而居,也很难认定成法律上的分居状态。所以,分居至少是分别居住在不同的住所,比如女方住在A小区A房,男方住在B小区B房,这个时候可以证明分居的证据可以有:证人证言、网购的收货记录、分居协议、确认分居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租房居住的租赁合同、物管开具的入住证明等等。

特别提示:法定感情破裂中的“分居”,不仅仅要求分开居住,还要求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一方因为工作、求学、深造或就医等原因长期居住在他处,并不能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所以,在证明分居事实的基础上,还得提交一定证据证明感情不和,比如经常吵架的记录、互相拉黑的记录等等。

4.证明赌博吸毒的证据。

在我国,赌博及吸毒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行为,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可能会遭受到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相关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材料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这些证据会长期保存在相关的部门,持律师调查令可以调取。

5.第一次起诉后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调解和好的案件,一方在半年内没有任何改善的证据。

如前所述,如果在领取判决书或撤诉裁定书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无法挽回,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我们代理离婚案件的常规做法,也是法院判决离婚时的常规理由,但仅仅有一份六个月前的判决书或撤诉裁判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提供两人在此期间感情没有任何改善的证据,如无沟通零交流,微信或电话拉黑,即使有沟通也只是为了看孩子,或要什么钱而产生的交流,总之,是两人的感情没有改善。


律师感悟

我国的离婚率连续多年走高,一方面得益于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和女性权益觉醒,法制越来越健全,也有很大的关系。离婚率的持续走高确实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司法层面法院对判决离婚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尤甚,笔者在庭审后和某县的派出法庭的法官聊天时,法官透露他审的案件一半以上都是离婚,离婚率实在太高了,导致现在问题儿童很多,不离婚时还有人管管,一旦离了婚,都老死不相往来了。

但婚姻是自由,如果两个人早已没有了感情,在一起是相互折磨、互相消耗,也许早些分开,对每个人甚至对更好,与其让孩子成长在暴力、冷漠的家庭中,不如给孩子一个温暖和谐充满关系的家里,哪怕这个家里只有爸爸或妈妈某一方。

证明感情破裂是每个离婚纠纷都要面临的问题,每个家庭都有其特殊性,每对夫妻的相处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原告来说,在举证上要根据夫妻间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除了客观证据,法律在审理案件时也更注重原告本人主观感受,因为家庭的琐事,生活的家长里短,很多时候无法通过证据一一体现,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因为感情好不好,是否破裂主观性非常强。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总会加上一句“鉴于原告离婚意愿强烈”或“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律界也流行一句话,一句给当事人打强心剂的话:结婚是两个人的事,离婚是一个人的决定。在中国没有离不了的婚,只是时间长短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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