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聊婚姻常见问题十二什么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众所周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想要一次性判离,那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男女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那么如何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除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14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就不多赘述,只将其中几个争议较多的几种情形拿出来讲述。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俗称“骗婚”。现实生活中就有在婚前装作很有钱,骗取对方结婚后,才知道其实很贫穷,或者装作高知人才,其实是个市井小人,这些情况对于夫妻婚后感情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应轻易的认定为感情破裂。
但若对方隐瞒性取向、隐瞒婚史、严重疾病等,都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何为长期徒刑?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以上算长期徒刑吗?何种行为会破坏、严重夫妻感情?在实际中有一个问题就是:嫖娼算不算破坏夫妻感情?从道德层面来看,嫖娼确实会影响夫妻感情,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嫖娼很难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证据。
但是多次嫖娼被拘留、闪婚闪离、多次出轨等情形都可以认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
所以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不仅仅是从主观的认定,还应当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其他重大事由(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两次甚至三次都不判离也不是稀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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