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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应该怎样才能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1点击:20

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可见,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想要离婚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一、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法院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是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

要注意的是,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说明法院并不以当事人有无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

因此,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除非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实践中第一次是不判离的。此时,上诉也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会维持一审判决。

而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里要注意的时,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但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了新的家庭暴力情形。当然,如果第一次诉讼离婚中的被告在第二次诉讼中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也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但这个与本文讨论的问题不一样,不在此详述。

二、应该怎么办

诉讼离婚时,一方如果想在第一次起诉就能离婚,必须证明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其严重程度要与前面列举的具体情形具有相当性,实践中法院对此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

如果实在无法证明存在这些情形,又想第一次诉讼就能离婚,可以采取“边打边谈”的策略。在起诉前,双方一般也会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那时候协商不成有诸多原因,有的是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有的是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还有的则是对方以为提出离婚的一方不是真的要离婚而只是闹情绪、或者一时冲动。

因此,提起离婚诉讼本身就是向对方表明一种态度,离婚是认真的,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有诉前调解阶段,也有法官主持下的调解,这种时候双方通过调解,在离婚条件方面各有让步,或者对方觉得也没必要再挽留的时候,离婚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如果以上两种情形都无法做到,那想要离婚的一方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事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符合该规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一年的起止时间,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开始起算,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期间要分居一年以上。

如果第二次诉讼离婚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六个月后就起诉,则无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而此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并不是百分之百。

可见,第二次诉讼离婚要注意上面两种情形的细微差别,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