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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的净身出户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30点击:55

基本案情#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张某与胡某系再婚。在登记结婚前,胡某曾于2015年3月19日向张某出具一份婚前协议,内容为:“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张某。和背叛张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张某所有。如果我胡某犯上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 婚后,胡某曾多次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均被张某发现,张某多次劝诫均无果;直至2017年,胡某因移情别恋她人张某便向法院诉请离婚,后经过两次诉讼,法院判决张某与胡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名下的财产未做处理。现张某以胡某违法夫妻之间的婚前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胡某净身户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首先应当明确胡某向张某出具的婚前协议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胡某不要张某和背叛张某,则胡某的财产都归张某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本质提倡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但并不以此来将该义务强加给公民。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本案中,张某与胡某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胡某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张某依照该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及车辆归张某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很多夫妻对婚姻的稳定性有一定担忧,因此,在结婚前,很多夫妻都签订了所谓的忠诚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方如出现出轨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则需不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那么这种约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本案给出了答案,即夫妻双方关于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支持,于法无据,简单的说,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在实践中,如果,一方财产情况较好,担心另一半出现被判行为,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婚期或者婚内的财产归属,这种做法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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