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我一个微信好友,我们是在大学期间一次户外骑车认识的,我记得当时我是和驴友骑车去一个古镇,在路上遇到的。他们当时已经开始骑车走长途了,所以比较佩服就聊了些:大家从哪里来?去哪里之类的一些话题,分开后大家都留了微信。
一晃应该有七八年了,彼此从来没有交谈过,这一次她找我是因为遇上了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离婚。
2018年她和男朋友结婚,2019年9月生了小孩,但一直没有领证。2019年12月她无意中看到男方的手机微信,发现男方出轨了,现在她想离婚,并想要回自己在结婚时家里给男方的15万嫁妆、还有同居期间借给男方的7.9万元现金、小孩的抚养权。
他们在同居期间男方有向银行借款二十五万,全部是用于男方工作,但女方是有签字的;同时他们还有一套商品房,只支付了首付18万,其他是按月还贷。女方家里给的嫁妆15万元,男方买了一辆货车跑工地,剩余几万男方也花完了。据我所知,他们现在共同财产就是:一套商品房、一辆货车、男方生意中的一些货物;共同债务:银行货款25万元。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他们现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法律上只能是按非法同居处理,在此期间双方产生的相关争议可以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执行。
现在女方坚持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可以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女方起诉的,经法院查实后判决予以解除。
- 对于女方家里给的嫁妆可以要求男方全部返还,至于男方是否将嫁妆全部用于家庭的共同支出,或多少是用于家庭支出,由男方举证来证明,如果男方有相应证据证明嫁妆用于在家庭共同支出上,这一部分可以相应折抵。
- 女方个人借款7.9万给男方的,男方应该偿还,男方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可以相应折抵。
- 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对外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因女方对银行贷款只是签字,所有借款男方全部用于自己的工作,双方可以在解除同居关系中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内部的偿还责任。
- 双方购买的商品房虽没有过户,但应该根据双方支付的价款按按份共有自有,也可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中明确分割。
- 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因女方现在还在哺乳期,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应该交给女方,男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小孩成年。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综上,女方如确定不再与男方继续生活,可以要求男方将嫁妆返还,偿还相应的借款,分割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并对相应债务做出具体的约定。同时考虑到男方的过错,可以要求男方做相应的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同居期间因一方出轨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无过错有权要求过错方作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解除非法同居协议》对相应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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