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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方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应按70%多分财产比例适当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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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马某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于2021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位于上和村一组250平方米平房一套、土地三亩约定归女方所有。

原、被告离婚后仍同居生活在一起,2022年2月18日,原告程某某作为甲方、被告马某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婚内协议》,该协议约定:马某蕊与程某某因各种原因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夫妻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感情未破裂,构成事实婚姻,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夫妻共同财产:1、上和村平房一套,占地约3亩左右;2、门面房一套(注:小二楼,一半产权);3、火车站十字路口静林二楼(东才火锅店);4、×××车一辆、×××车一辆。以上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另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下条款: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方,不得出轨(包括精神出轨)他人(注:因程某某以前与马某蕊婚内与马××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自2022年2月18日18:00以后,程某某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与马××联系,包括微信、电话、短信、抖音等类似社交软件),如果程某某与马××再以任何方式联系,视为程某某自动放弃以上所有共同财产;2、马某蕊有权随时查看程某某手机,程某某无权拒绝,同理,程某某有权查看马某蕊手机;3、本协议签字按印生效,本协议为双方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

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时未分割的价值1,565,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分得其中782,500元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本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仅对位于上和村一组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了分割,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双方离异时未分割的财产包括案涉的位于7号楼东相连一栋两层楼一半产权楼房、租用火车站十字路口静林二楼经营东才火锅店店内的物品及装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实际收取的7号楼东相连楼房一楼房租33,125元、二楼房租20,625元以及租用二楼经营火锅店支付的部分租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结合被告出具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的行为亦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为此作为无过错方被告应当多分共同财产,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应按照70%比例获得财产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履行此法定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夫妻关系,而本案被告提交的《婚内协议》系原、被告离婚后所签,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该协议约定原告程某某不得出轨(包括精神出轨)他人,如果程某某与马××再以任何方式联系,视为程某某自动放弃以上所有共同财产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被告提出原告没有遵守忠实义务,按照约定财产应当不分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分割7号楼东相连一栋两层楼一半产权楼房首期购房款500,000元、东才火锅店价值160,000元物品及装修、租用二楼自2021年11月23日双方离婚后67天的已付租金36,712.6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同意被告获得楼房的所有权,而租用新泰大厦二楼开办的东才火锅店由被告一直经营管理,上述财产的价值由被告按30%的份额向原告进行补偿。

一审判决:一、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马某蕊离婚后未分割财产7号楼东相连一栋两层楼一半产权楼房首期购房款500,000元、东才火锅店价值160,000元物品及装修、租用二楼自2021年11月23日双方离婚后67天的已付租金36,712.65元,共计696,712.65元,由被告马某蕊按30%比例向原告程某某补偿209,013.79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双方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分割结果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2、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在本案扣减或一并处理;3、分割比例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

关于双方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分割金额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问题,根据双方一审提供的证据和法庭陈述确定双方离异时未分割的财产包括案涉的位于7号楼东相连一栋两层楼一半产权楼房、租用火车站十字路口静林二楼经营东才火锅店店内的物品及装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实际收取的7号楼东相连楼房一楼房租33,125元、二楼房租20,625元以及租用二楼经营火锅店支付的部分租金。上诉人程某某认为其虽然已经离婚但仍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后期支付500,000元以及房租的计也应分割,但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故一审认定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在本案扣减或一并处理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程某某在一审起诉时,并无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予以主张,且其提供的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不予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分割比例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的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结合被上诉人出具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诉人的行为亦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为此作为无过错方被上诉人应当多分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据此按比例对双方未分割的财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