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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中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59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从“亚洲最贵离婚案”浅析

婚姻中配偶一方出轨

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许莎

指导老师/宋伟锋



前言

前总统千金卢素英与韩国第三大财团SK集团会长崔泰源的离婚案引起了广泛关注。2015年崔泰源在《南韩日报》上自爆自己婚内出轨近十年并与情人金熙英孕育一女,并表示希望能够与卢素英尽快离婚,其好对情人金熙英及私生女负责,此无耻、大胆的举措震惊众人,竟毫不掩饰的将自己的出轨丑闻“昭告天下”。随后,崔泰源更是高调的搬去与情人金熙英同居。但如果以我国国内的法律来看,崔泰源此种大胆的行为对卢素英来说不失为一件好事,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对配偶出轨的取证与证据固定是较为难的,一般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不一定能被认定出轨,而证明力较强的自认出轨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嫖娼的行政处罚记录,开房视频、记录等均难以获取。因此,崔泰源自白于天下的《私生子自白书》是卢素英指控其出轨最好的证据,还免除了取证和固证的辛苦。


然而,尽管卢素英握有此项对起诉离婚有利的证据,一审判决结果也对卢素英并不友好。2019年卢素英终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她诉求崔泰源向其支付3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分割其持有SK集团股权的42.29%,市值约1.37万亿韩元。但一审法院只判决卢素英分得SK集团0.43%的股权,市值665亿韩元,以及1亿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理由是男方股票属于继承所有的“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项判决结果显然与卢素英的期望相距甚远,卢素英自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并认为崔泰源所持SK股权为婚内收购,且股票已增值,在增值过程中其作为配偶予以了配合,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中,卢素英还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崔泰源向其支付2.03万亿韩元,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2万亿韩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0.03万亿韩元,不再要求集团股权,相对一审诉求的股权折算成的金额提高了近一倍。目前,众人均在等待二审结果。


图片来源:网络


剖析卢素英与崔泰源的离婚纠纷一案,卢素英针对崔泰源的出轨行为,提出了三点诉求:一是离婚,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分。如果此案发生在国内,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三项诉求?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婚姻中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01

part one

因配偶一方出轨而诉讼离婚的

法院能否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


2015年崔泰源提出了离婚调解和诉讼,崔泰源作为出轨过错方,在无过错方卢素英坚决反对离婚之下,双方的婚姻迟迟没有离成,直至2019年卢素英主动诉讼离婚,双方于2022年被法院判决离婚。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将出轨定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出轨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除非有证据证明出轨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例如崔泰源与卢素英的婚姻中,崔泰源曾高调的搬去与情人金熙英同居,此时卢素英提出离婚,按照我国的法律,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即便婚姻中一方因无法忍受对方的出轨要求离婚,在过错方不同意并表示诚心悔过的情况下,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也不会判离,因为双方感情还有挽回的可能。例如(2021)川3433民初15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从原、被告婚姻历程来看,如果没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不可能维持近二十年的婚姻,且还生育了一子一女。被告在外务工期间找过女人,无论是什么原因都是有违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和传统道德,在此必须对被告予以训诫。被告长期在外务工,也是为家庭着想,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今年向原告保证以后不会再犯,说明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可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为了两个孩子身心健康,本院认为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让双方加强沟通,共同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网络




02

part two

能否要求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司法实践中,出轨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可以认定为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予以赔偿。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发布5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2017年——2021年)之一: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表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已被修改,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


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普遍不是很高,根据个案情况,一般在5千至10万之间。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明确表示支持妇女因男方出轨生子遭受精神损害赔偿,判决出轨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再如(2021)辽01民终11103号判决书中法院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像卢素英和崔泰源离婚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崔泰源支付1亿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折合人民币约53万元),放在在我国已经算是“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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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part three

能否要求出轨方少分

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相较于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因此,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出轨一般不认定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民法典出台之后,出轨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有了一定依据,例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张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法院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出轨给对方及整个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不仅应予道德上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然而,因为出轨完全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存在,也就是俗话说的“净身出户”,除非双方另行签订了协议或者另有协商,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完全剥夺出轨方的财产,其基本生存权可能无法保障。


司法实践支持对出轨方少分财产,但少分多少,并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酌定。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案例可知法院判决的比例在2:8至4:6之间。例如(2020)沪0115民初6616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院认定原告在婚姻期内有出轨行为属实。原告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据此对被告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具体比例本院根据原告过错的程度及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被告分得60%,原告分得40%。”再如(2021)浙07民终174号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因何某在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将夫妻共同财产<钱款>汇给该婚外情案外人使用,即使何某汇款给该案外人的目的不是隐藏、转移财产,但其行为不仅严重违法,亦违背社会公德,对朱某、何某婚姻家庭破裂负有过错责任,朱某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朱某要求分得80%的份额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酌定对朱某、何某尚未分割的1280994.23元夫妻共同财产,由朱某分享65%,即832646.25元,何某分享35%,即448347.98元为宜”,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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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据悉,“亚洲最贵离婚案”中的男女主角并非商业联姻,而是自由恋爱后步入了婚姻殿堂,并育有两女一男,想来也有一段甜蜜的时光,但男方现视情人为“真爱”,对原配恶语相向,双方终究对簿公堂,走向决裂。情到浓时情转薄,当婚姻不可抗拒地走到终点时,在如今法律愈加注重照顾无过错方的情况下,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出轨没那么潇洒,不仅要承担道德谴责,还要承担法律后果。

特别声明:

本篇所涉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许莎 律师助理

婚姻家事工作室


婚姻家事工作室

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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