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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有抑郁症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0点击:61

王先生与高女士在2016年相识相恋,并于2018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后,王先生发现高女士在2015年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并且多次就医治疗。随后王先生就以高女士患有严重疾病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先生的诉请法院会支持吗?@律缘​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以说王先生以高女士患有抑郁症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就需要看抑郁症是否需要民法典中的重大疾病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虽然抑郁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精神病指的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具体到本案当中,高女士仅仅是患有轻度抑郁症,所以尚不属于民法典中的重大疾病,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请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王先生的精神抚慰金更不可能得到支持。

@律缘​温馨提示,如果想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就不会再支持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