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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专办离婚律师夫妻分居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8点击:44

(一)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发生的情况。分居的原因可以是客观原因、感情不和、或双方自愿协议等多种情况。但是,夫妻因工作等原因分开居住,并不属于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情况。同样地,即使夫妻感情良好,但出于某些原因自愿分居,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条件。

(二)分居时间必须是连续的,并且已满两年。按照法律规定,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直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日子为止,时间必须满足至少连续两年。如果夫妻在分居后重新同居,那么分居时间应该从重新分居后的第二天重新开始计算,前后的分居时间不能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的义务。分居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分开居住。有些夫妻由于住房条件等原因暂时分居,并不意味着感情不和,他们仍然可以互相满足性生活的需求。因此,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实质上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的义务,并且这种情况持续时间至少为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的要求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及其持续时间满足至少两年的要求。证据可以包括居住证明、通信记录、亲友证言等,以便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确实分居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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