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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律说法 婚姻触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能离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7点击:62

恋爱时你侬我侬,结婚以后,生活各种琐事磨灭了当时的激情。当激情退去就是一地鸡毛,彼此的缺点暴露无遗,觉得彼此再也不是那个要一起白头偕老的人,心生离婚念头,那么当你有这个念头的时候或者是已经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你们离婚吗?

前言

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各种可能性综合进行判断。如果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如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0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重婚具有两种形式:

一,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例如,二狗蛋已经和村里的张二女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又和城里的张三女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这种行为就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二、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例如,二狗蛋已经和村里的张二女在1994年1月31日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村里的人以及周围的亲戚朋友都认定了你们的夫妻关系,并且生活了好几年,后二狗蛋喜欢上了城里的张三女,和张三女住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邻居、朋友都认为你们是夫妻关系,这种行为就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通俗来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和“包二爷”现象,通奸、嫖娼以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不属于此种情形。而对于同居关系的居住期限并没有一个明确界定,要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来衡量。

0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具有伤害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恐吓、威胁、逼迫、挨冻、受饿、不准进门等。

二、达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三、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是否构成虐待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

二、虐待行为的次数。

三、虐待的手段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

遗弃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例如,丈夫不抚养多年患病的妻子。

0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赌博的表现形式有打麻将、打扑克、网络游戏赌博等。

吸毒是指吸食毒品,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单纯的像农村里的那种“烫片片”并不构成吸毒。

0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0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情形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来源:律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