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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什么要规定离婚冷静期具体如何规定的民法典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6点击:37


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法律条文解释

本条是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是民法典的新规定这是立法的进步。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离婚率是偏高的,这说明我国对登记离婚的限制比较少,比较方便离婚。这样的宽松政策给草率离婚创造了机会,尤其社会发展过快,年轻人压力比较大,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的利益没有好处,在编纂民法典时,很多人建议规定离婚冷静期,立法采纳了这个意见。

离婚冷静期的规则是: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冷静期是30日。等于给双方一个矛盾缓冲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都可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3、30天冷静期届满后,在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去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当事人没有去,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