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男子与妻子吵架后连砸16辆车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酒后与妻子起争执,心中不满遂随意砸毁路边车辆,不料自己手指受伤留下血迹证据。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10月13日从旌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4日晚,黄某某与妻子吕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4月5日晚,黄某某外出和朋友喝酒至深夜,4月6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回家后又和吕某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黄某从家中来到旌德县旌阳镇河东路、城南路交接处(梓山汶路口),从附近一巷子处拿起砖头随意砸毁停放在该路口附近的汽车、电瓶三轮车的玻璃等,还将路边停放的多辆二轮电瓶车推倒、砸坏,在此过程中,黄某某的手指受伤流血。经统计,共有16名被害人的汽车、三轮电瓶车、二轮电瓶车的玻璃、后视镜等物品被损毁,被损物品更换及维修费用价值等共计13072元。
经鉴定,案发现场砖块上、被砸坏汽车上等处提取的五处疑似血迹,均检出人血DNA,与黄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5787*1031。黄某某的父亲已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2021年4月6日,黄某某被公安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130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国梅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