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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重述草率的婚姻民法典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0点击:19

2024年9月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草率的婚姻”节目,引发了不少人关注,如,符建军“后婚”为无效婚姻,法院并未依法裁决。后婚为何无效,还需从草率结婚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草率的婚姻

一、“草率的婚姻”概说

2024年7月24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上、下午分别开庭审理了两起离婚诉讼案;巧合的是,被告是同一名叫龚小芬的女子,且原告都出示了结婚证。结婚证虽小却承载着责任、义务和道德的重量,有人不禁要问这又是怎么回事?

2024年5月上旬的一天,原告符建军来到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小芬离婚,并将非生婚子符小培的户口迁出。2012年4月11日,符建军与龚小芬登记结婚;两个月后,龚小芬以外出打工为由带着孩子再也没有回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符建军邀请了全村人参加了他与龚小芬的婚宴;登记结婚后,龚小芬将小孩的户口迁了过来,并改名为符小培。起诉离婚的目的,符建军想几年后申请五保户维系生活;龚小芬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办理登记,但现已无法查证。

法官在查询符建军和龚小芬结婚登记信息时却有意外收获:2003年3月31日,符建军与陈艺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开庭审理时,法官通过视频询问了陈艺珍,并确认了登记结婚合法有效。

草率的婚姻:“前婚”有效


2024年7月7日,原告胡大国来到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小芬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胡大国和龚小芬于202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因子女抚养等原因,胡大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

7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符建军的离婚诉讼请求。8月2日,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撤销符建军和龚小芬的结婚证书;8月7日,民政部门根据司法建议书撤销了结婚登记。几天后,法院调解,胡大国和龚小芬协议离婚。

有人可能要问,《民法典》对合婚关系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如,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究竟如何处理等。

二、《民法典》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目前不承认事实仅是司法解释,即: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有人可能要问,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效果究竟如何?男女双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男女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学者却认为,未补办登记仅构成同居关系。有人可能又要问,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又有何区别?根据司法实践,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不能相互继承财产;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的后果相同。

有人可能又要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又是怎样规定的?“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原来,学者将“确立婚姻关系”理解为成立婚姻关系,其推理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述推理没有法律根据,其原因是父母子女和夫妻关系法律语境不同。目前,我国民间,多数人承认事实婚姻,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标准没有法律根据;在国外,不少国家承认教堂结婚等形式为合法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理解为《民法典》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以预防少数人利用婚姻登记程序行“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之实。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三、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情形。其中,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绝对无效婚姻,如,“草率的婚姻”中的符建军和龚小芬的婚姻关系,以及陈艺珍倘若登记结婚的婚姻等。未到法定婚龄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如,达到结婚年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以及倘若了事实婚姻,达到结婚年龄便形成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婚姻,即:胁迫结婚、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撤销权通常有除斥期间,婚姻撤销权的为一年,但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存在例外,即:从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不少司法实践,对被拐卖妇女撤销婚姻权作了限制。

有人可能要问,司法实践为何事实上作出限制呢?宣布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可能激发社会矛盾,法院和行政机关相互推诿。例如,符建军与龚小芬的婚姻关系为无效,但法院却以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撤销登记。有人可能要问,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程序究竟适用何程序?

草率的婚姻:“后婚”无效

就无效婚姻而言,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均应当宣布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对因胁迫结婚的程序作了规定,即:“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从文义解释分析,行政法规将可撤销婚姻的权利赋予了撤销权人。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